索引号 000330185/2025-792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5-07-23
发文字号 临政函〔2025〕29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ALAD00-2025-0005 关联内容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25-07-31 18:04
来源:
区府办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临安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七届区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

2025723

(此件公开发布)

 

临安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更好发挥临安区政府投资基金引领撬动作用,提高基金投资运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201693号)、《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7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临安区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为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

采取注资国有企业方式并明确相关资金用于对基金出资的,纳入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政府投资基金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力争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科学高效、风险可控的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格局,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为临安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基金架构

围绕区委区政府产业战略部署,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母子基金、直接投资(含专项子基金)等模式投资运作,按功能定位分类管理,主要分为:

1.创新创业类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功能定位为以初创期科创投资为主的市场化母基金。聚焦我区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重点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投科创平台和创新人才。创新基金一般以子基金投资模式为主、直接投资为辅开展投资,各类市场化子基金(含天使基金)主要与上级政府、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设立(原则上不得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经营管理。

2.产业发展类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功能定位为支持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特色产业领域的政策性基金。聚焦需政府重点扶持的高端装备、生命健康、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电线电缆、复合装饰材料、光电等产业及未来产业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发展基金一般以直接投资为主、子基金投资模式为辅开展项目投资。包括临安区政府引导基金,可适当让利。

三、资金来源

临安区政府投资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为本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资金、各类结转结余资金(含注入的财政出资存量基金)等。

四、管理架构

政府出资设立基金要充分评估论证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政府投资基金基本运作管理架构包括区人民政府、区级相关职能单位、基金管理主体、基金管理人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健全基金运作管理机制,推动政府投资基金运行目标实现。

(一)区人民政府。

区人民政府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新设政府投资基金提级审批方案;审议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中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项;研究审定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政策和制度等。

(二)区级相关职能单位。

1区财政局负责履行政府出资和监督职责,研究制定基金管理相关制度、协调基金运作中发生的问题、指导基金运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管理等工作。

2行业(项目)主管部门发挥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作用;梳理相关行业重点领域项目,负责其推荐项目遴选评估、初审等,建立储备项目库。

(三)基金管理主体。

区属出资国企是相关基金管理主体,负责创新基金和发展基金统筹协调、业务管理、管理细则的组织实施等;出资组建、整合基金法人主体(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履行对外出资义务并支付基金管理服务机构相关费用;组织制定基金管理人公开遴选方案;组织公开征集发展基金投资项目;负责推进创新基金、发展基金投资决策,按“三重一大”要求履行相关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各基金政策目标认定、绩效考核评价、年度财务审计等;定期报送基金相关情况,强化投资管理等。

(四)基金管理人。

作为基金的具体执行主体,受基金公司委托负责对组建的基金进行日常经营管理,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运作。

五、投资方向

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我区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应具备重要性、前瞻性、稳定性,有一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或关键领域技术或前瞻性产业化项目储备,能够有效引领我区科技创新和产业稳健发展。

主要投向高端装备制造、生命健康、集成电路、新材料、新能源、电线电缆、复合装饰材料、光电等围绕科技创新驱动、抢占技术制高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创新领域和战略引导性领域。政府投资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运作,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或国资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业务。

六、投资模式和要求

(一)运作模式。

1子基金模式。

政府投资基金采用子基金模式开展投资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实缴规模的20%(其中投向政府需特别扶持行业领域类的子基金,经审议后最高不超过40%),对单个子基金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2亿元,子基金对单个企业股权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规模的20%,不得为单一最大出资人。参股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一般为10年,经审议最长不超过15年。

其中,出资设立天使子基金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出资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子基金实缴规模的50%,单个基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天使基金一般投向区内外早前期项目。早前期项目一般为成立5年以内、投资金额500万元以内、投后估值1亿元(含)以内或为其A轮及之前轮次融资的项目。

和上级政府投资基金合作的基金经审议后可不受上述出资额、出资比例等限制。

2.直接投资模式。

政府投资基金采用直接投资模式的,可通过设立直投基金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对单个企业累计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直投项目本轮融资额的40%,投资额度最高不超过2亿元,持股比例不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权的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不得相对控股。

其中,临安区政府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累计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实到资金(即实到资本和资本公积之和),投资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让利政策与投资年限挂钩,鼓励缩短投资时间,原则上临安区政府引导基金在项目投后5年内退出实现收益的,可按章程或协议约定的让利条件给予适当让利。

(二)投资要求。

1.对上级部门组建或参与组建的基金参与本轮投资的,或者有市场化主投机构的,可将该类机构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行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对直接投资项目,本轮投资已有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者上级部门参与的基金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可不重复进行尽职调查。

3.基金管理人需具备与基金运作相适应的专业能力、投资能力和管理能力,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基金管理经验,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鼓励合作基金管理人推荐引入优质项目至临安区。

4.采用子基金模式投资的,应科学合理地选择子基金管理人,一般通过公开市场化方式遴选确定(与上级部门合作组建基金除外),不得以受让份额的方式参与子基金投资。各类子基金应根据实际投资情况分期出资,同时基金分期出资、基金管理费支付应与绩效评价相挂钩。

5.参股子基金管理人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需至少已取得拟设立的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七、投资管理程序

政府投资基金实施分类投资管理,确保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规范有序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提升投资效率。

(一)投资决策程序。

1.子基金模式。

子基金模式投资管理一般程序为基金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资实施、投后管理等。

参股子基金投资方案原则上由基金管理主体组织外部无利益关联的行业专家、风控专家、投资专家等进行决策论证完成内部程序决策,并向区政府常务会议作报告。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投方式进行项目投资,由基金管理人按市场化原则投资决策。

2.直接投资模式。

直投项目模式投资管理一般程序为项目征集、专家评审、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公示实施、投后管理等。

直投基金原则上由基金管理主体组织外部无利益关联的行业专家、风控专家、投资专家等进行决策论证完成内部程序决策,并向区政府常务会议作报告。

自政府投资基金决策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签署相关投资协议的,基金管理主体应终止项目并及时报告。

(二)投后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基金投资管理涉及投后重大事项的,原则由相应决策主体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所称投后重大事项,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等,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直投项目控股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直投项目发起部门政策目标实现的;

2.子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3.子基金管理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协议约定的关键人士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

政府投资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基金管理人更换以及区属出资国企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投后重大事项,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参股子基金、直投项目等涉及的重大投后事项由区属出资国企决策后执行,并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八、费用和收益分配

1.基金管理人的委托管理费用按照委托管理协议计提,采用子基金模式投资的原则上不超过实缴出资额的2%/年。采用直接投资模式的委托管理费率原则上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的1%/年,基金公司可根据对基金管理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分档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区政府投资基金与子基金管理人为同一机构的,就区级基金出资部分,管理人不得重复收取管理费。

2.为激励基金管理人引进人才,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可依据相关规定,参照市场行业惯例和市场化机构通行做法,对于投资效益较好的子基金,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可从项目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奖励。

3.基金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

九、基金退出

1.政府投资基金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2.政府投资基金在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时,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实施退出后向区属出资国企报备;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基金管理人制定退出方案并经该项目(基金)负责投资决策的主体审议决策同意后交由基金管理人实施。

3.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行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告区财政局。其中,区政府引导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可采取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

4.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应向章程或协议约定的受让方转让股份(份额)。章程或协议没有约定的,对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经批准后可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对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非国有独资企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区政府引导基金原则上可按协议约定方式保留不超过其所持股权份额20%

5.政府投资基金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政府投资基金的各类基金拨付合作基金账户1年以上,合作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合作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标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4)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6.政府投资基金参股各类子基金投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直接投资项目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十、绩效考核和风险防控

1.基金公司对基金管理人的运作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结合基金功能定位、社会效益等,可实行差异化考核。优化长周期绩效考核、整体评价,重点关注政策目标完成、投资运营、管理机构履职尽责等综合目标实现。综合采取调整管理费、超额收益分配等措施强化考核结果应用。

2.政府投资基金所属的各类基金应当委托一家中国境内有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托管报告。

3.政府投资基金合作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按协议约定处理,造成政府投资基金损失的,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相关方赔偿损失。

4.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明确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全流程风险防控管理制度、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不得以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法律法规或行业规章禁止的业务。

5.为激励基金投资运作有关主体积极性、主动性,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市场风险等难以预见因素未达到预期目标或产生偏差的,但不涉及违法违规、重大过失、利益输送和其他道德风险的,对决策机构、职能单位、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人员不予追究责任、不作负面评价。尽职免责适用情形可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及有关文件执行,有最新文件的以最新文件为准。

十一、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1.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送区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资金使用等情况,经区属出资国企审核后报告区财政局。

2.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公司提交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经区属出资国企审核后报告区财政局。

3.区属出资国企应定期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

十二、附则

1.为做好新旧办法衔接,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决策通过的项目,按已签订的协议或合同继续执行至期满止;涉及投后重大事项和基金退出的,原办法与新办法不一致的,按新办法执行。

2.本办法自2025824日起实施。《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政函〔202423号)同时废止。

 

 

 

 政策原文:临政函〔2025〕2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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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七届区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

2025723

(此件公开发布)

 

临安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更好发挥临安区政府投资基金引领撬动作用,提高基金投资运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201693号)、《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7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临安区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为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

采取注资国有企业方式并明确相关资金用于对基金出资的,纳入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政府投资基金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力争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科学高效、风险可控的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格局,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为临安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基金架构

围绕区委区政府产业战略部署,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母子基金、直接投资(含专项子基金)等模式投资运作,按功能定位分类管理,主要分为:

1.创新创业类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功能定位为以初创期科创投资为主的市场化母基金。聚焦我区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重点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投科创平台和创新人才。创新基金一般以子基金投资模式为主、直接投资为辅开展投资,各类市场化子基金(含天使基金)主要与上级政府、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设立(原则上不得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经营管理。

2.产业发展类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功能定位为支持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特色产业领域的政策性基金。聚焦需政府重点扶持的高端装备、生命健康、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电线电缆、复合装饰材料、光电等产业及未来产业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发展基金一般以直接投资为主、子基金投资模式为辅开展项目投资。包括临安区政府引导基金,可适当让利。

三、资金来源

临安区政府投资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为本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资金、各类结转结余资金(含注入的财政出资存量基金)等。

四、管理架构

政府出资设立基金要充分评估论证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政府投资基金基本运作管理架构包括区人民政府、区级相关职能单位、基金管理主体、基金管理人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健全基金运作管理机制,推动政府投资基金运行目标实现。

(一)区人民政府。

区人民政府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新设政府投资基金提级审批方案;审议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中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项;研究审定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政策和制度等。

(二)区级相关职能单位。

1区财政局负责履行政府出资和监督职责,研究制定基金管理相关制度、协调基金运作中发生的问题、指导基金运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管理等工作。

2行业(项目)主管部门发挥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作用;梳理相关行业重点领域项目,负责其推荐项目遴选评估、初审等,建立储备项目库。

(三)基金管理主体。

区属出资国企是相关基金管理主体,负责创新基金和发展基金统筹协调、业务管理、管理细则的组织实施等;出资组建、整合基金法人主体(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履行对外出资义务并支付基金管理服务机构相关费用;组织制定基金管理人公开遴选方案;组织公开征集发展基金投资项目;负责推进创新基金、发展基金投资决策,按“三重一大”要求履行相关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各基金政策目标认定、绩效考核评价、年度财务审计等;定期报送基金相关情况,强化投资管理等。

(四)基金管理人。

作为基金的具体执行主体,受基金公司委托负责对组建的基金进行日常经营管理,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运作。

五、投资方向

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我区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应具备重要性、前瞻性、稳定性,有一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或关键领域技术或前瞻性产业化项目储备,能够有效引领我区科技创新和产业稳健发展。

主要投向高端装备制造、生命健康、集成电路、新材料、新能源、电线电缆、复合装饰材料、光电等围绕科技创新驱动、抢占技术制高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创新领域和战略引导性领域。政府投资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运作,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或国资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业务。

六、投资模式和要求

(一)运作模式。

1子基金模式。

政府投资基金采用子基金模式开展投资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实缴规模的20%(其中投向政府需特别扶持行业领域类的子基金,经审议后最高不超过40%),对单个子基金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2亿元,子基金对单个企业股权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规模的20%,不得为单一最大出资人。参股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一般为10年,经审议最长不超过15年。

其中,出资设立天使子基金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出资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子基金实缴规模的50%,单个基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天使基金一般投向区内外早前期项目。早前期项目一般为成立5年以内、投资金额500万元以内、投后估值1亿元(含)以内或为其A轮及之前轮次融资的项目。

和上级政府投资基金合作的基金经审议后可不受上述出资额、出资比例等限制。

2.直接投资模式。

政府投资基金采用直接投资模式的,可通过设立直投基金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对单个企业累计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直投项目本轮融资额的40%,投资额度最高不超过2亿元,持股比例不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权的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不得相对控股。

其中,临安区政府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累计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实到资金(即实到资本和资本公积之和),投资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让利政策与投资年限挂钩,鼓励缩短投资时间,原则上临安区政府引导基金在项目投后5年内退出实现收益的,可按章程或协议约定的让利条件给予适当让利。

(二)投资要求。

1.对上级部门组建或参与组建的基金参与本轮投资的,或者有市场化主投机构的,可将该类机构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行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对直接投资项目,本轮投资已有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者上级部门参与的基金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可不重复进行尽职调查。

3.基金管理人需具备与基金运作相适应的专业能力、投资能力和管理能力,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基金管理经验,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鼓励合作基金管理人推荐引入优质项目至临安区。

4.采用子基金模式投资的,应科学合理地选择子基金管理人,一般通过公开市场化方式遴选确定(与上级部门合作组建基金除外),不得以受让份额的方式参与子基金投资。各类子基金应根据实际投资情况分期出资,同时基金分期出资、基金管理费支付应与绩效评价相挂钩。

5.参股子基金管理人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需至少已取得拟设立的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七、投资管理程序

政府投资基金实施分类投资管理,确保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规范有序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提升投资效率。

(一)投资决策程序。

1.子基金模式。

子基金模式投资管理一般程序为基金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资实施、投后管理等。

参股子基金投资方案原则上由基金管理主体组织外部无利益关联的行业专家、风控专家、投资专家等进行决策论证完成内部程序决策,并向区政府常务会议作报告。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投方式进行项目投资,由基金管理人按市场化原则投资决策。

2.直接投资模式。

直投项目模式投资管理一般程序为项目征集、专家评审、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公示实施、投后管理等。

直投基金原则上由基金管理主体组织外部无利益关联的行业专家、风控专家、投资专家等进行决策论证完成内部程序决策,并向区政府常务会议作报告。

自政府投资基金决策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签署相关投资协议的,基金管理主体应终止项目并及时报告。

(二)投后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基金投资管理涉及投后重大事项的,原则由相应决策主体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所称投后重大事项,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等,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直投项目控股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直投项目发起部门政策目标实现的;

2.子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3.子基金管理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协议约定的关键人士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

政府投资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基金管理人更换以及区属出资国企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投后重大事项,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参股子基金、直投项目等涉及的重大投后事项由区属出资国企决策后执行,并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八、费用和收益分配

1.基金管理人的委托管理费用按照委托管理协议计提,采用子基金模式投资的原则上不超过实缴出资额的2%/年。采用直接投资模式的委托管理费率原则上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的1%/年,基金公司可根据对基金管理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分档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区政府投资基金与子基金管理人为同一机构的,就区级基金出资部分,管理人不得重复收取管理费。

2.为激励基金管理人引进人才,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可依据相关规定,参照市场行业惯例和市场化机构通行做法,对于投资效益较好的子基金,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可从项目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奖励。

3.基金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

九、基金退出

1.政府投资基金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2.政府投资基金在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时,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实施退出后向区属出资国企报备;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基金管理人制定退出方案并经该项目(基金)负责投资决策的主体审议决策同意后交由基金管理人实施。

3.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行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告区财政局。其中,区政府引导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可采取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

4.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应向章程或协议约定的受让方转让股份(份额)。章程或协议没有约定的,对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经批准后可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对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非国有独资企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区政府引导基金原则上可按协议约定方式保留不超过其所持股权份额20%

5.政府投资基金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政府投资基金的各类基金拨付合作基金账户1年以上,合作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合作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标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4)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6.政府投资基金参股各类子基金投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直接投资项目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十、绩效考核和风险防控

1.基金公司对基金管理人的运作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结合基金功能定位、社会效益等,可实行差异化考核。优化长周期绩效考核、整体评价,重点关注政策目标完成、投资运营、管理机构履职尽责等综合目标实现。综合采取调整管理费、超额收益分配等措施强化考核结果应用。

2.政府投资基金所属的各类基金应当委托一家中国境内有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托管报告。

3.政府投资基金合作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按协议约定处理,造成政府投资基金损失的,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相关方赔偿损失。

4.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明确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全流程风险防控管理制度、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不得以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法律法规或行业规章禁止的业务。

5.为激励基金投资运作有关主体积极性、主动性,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市场风险等难以预见因素未达到预期目标或产生偏差的,但不涉及违法违规、重大过失、利益输送和其他道德风险的,对决策机构、职能单位、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人员不予追究责任、不作负面评价。尽职免责适用情形可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及有关文件执行,有最新文件的以最新文件为准。

十一、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1.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送区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资金使用等情况,经区属出资国企审核后报告区财政局。

2.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公司提交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经区属出资国企审核后报告区财政局。

3.区属出资国企应定期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

十二、附则

1.为做好新旧办法衔接,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决策通过的项目,按已签订的协议或合同继续执行至期满止;涉及投后重大事项和基金退出的,原办法与新办法不一致的,按新办法执行。

2.本办法自2025824日起实施。《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政函〔202423号)同时废止。

 

 

 

 政策原文:临政函〔2025〕29号.pdf